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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来源: 日期: 2006-8-8 21:03:51 发送:发送给好友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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