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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
来源: 日期: 2006-8-8 21:03:25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引言

    1、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地区标准。

    2、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本《标准》范围。

 

二、建筑景观

 

    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美学,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探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3、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积极消除。

    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下列形式分界:

    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厘米,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8、沿街商店等单位设置的遮阳蓬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厘米,宽度不超过人行道。

 

三、公共设施

 

    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挖掘道路。

    3、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6、交通信号灯、噪音监测装置,照明设施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公用邮电、通讯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四、环境卫生

 

    1、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2、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有条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尘。

    降雪及时清扫、集运,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3、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4、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应随时收集废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5、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6、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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