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户口簿遗失补发?
来源: 日期: 2006-8-8 21:06:37 发送:发送给好友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报失,派出所(警察署)当场出具《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申报人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审批批准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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