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湖北省仙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4、《特种设备目录》;
5、《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7、《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8、《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三、办理范围
仙桃市辖区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四、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或受产权所有者委托的经相关行政部门注册或登记的单位。
2、申请应递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检验机构出具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3、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过户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0天内持有关资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过户:原产权单位携带《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有关资料、证书和检验报告,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接受单位携带全部移交资料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停用和重新启用: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设备,30日内向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时需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向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五、办理程序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2、使用登记机关能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不能当场审核的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
4、领取注册号或不许可通知书。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鄂价费字[1992]229号。
七、办理结果
使用登记机构对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一次申请登记数量1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50台以上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1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1份登记机构存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说明不予注册理由。
八、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仙桃市勉阳大道32号
电话: 0728-8231023(823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