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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锅炉使用登记工作程序
日期:2006-8-7 23:31:36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办理部门

   湖北省仙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目录》;

4、《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办理范围

   仙桃市辖区范围内的锅炉。

四、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仙桃市辖区内经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注册或登记、能提供本单位相关资料。

2、申请应递交的材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2)质监部门的产品制造质量监检证书;

(3)进口产品有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未实施驻厂监检的应交安装前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4)安装质量证明书;

(5)安全附件校验合格报告;

(6)检验单位的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报告;

(7)《锅炉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8)司炉工操作证、水处理工操作证;

(9)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过户需原单位携带《锅炉使用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接受单位携带全部移交资料到所在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锅炉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锅炉使用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停用和重新启用。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封存设备,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重新启用需经定期检验合格。

五、办理程序

1、锅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2、使用登记机关能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并颁发使用登记证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不能当场审核的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

4、领取使用登记证或不许可通知书。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证书工本费按鄂价费字[1992]229号及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七、办理结果

使用登记机构对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一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使用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说明锅炉不予登记理由。

八、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地点:仙桃市沔阳大道32号

电话:0728-8231023(8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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