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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日期:2006-8-7 18:12:13 发送:发送给好友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主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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