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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日期:2006-8-7 18:12:12 发送:发送给好友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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