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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日期:2006-8-7 18:12:12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报经当地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计划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项目,必须对森林资源论证情况进行审查;未经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并获其同意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木材来源合法;
  (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过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林业主管部门对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凡具备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
  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条 木材生产者销售木材,必须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出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所生产的木材,应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木材采伐地区收购、加工无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
  第十二条 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的木材收购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收购木材,必须由产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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