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日期:2006-8-5 15:42:45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患双方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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