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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日期:2006-8-5 15:29:37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处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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