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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日期:2006-8-5 15:29:37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结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语课。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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