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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和处分教育行政部门有哪些规定?
日期:2006-8-5 15:29:49 发送:发送给好友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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