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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情况的说明
日期:2006-8-5 15:29:20 发送:发送给好友

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现就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受理时间:每年10月份的第二、三周。

二、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学历要求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师及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申请办法

申请人员必须持合格学历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及身份证原件,非师范学历人员还要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交教师管理科审验。凡在岗教师均由所在镇(办、场)或市直学校(单位)、民办学校集中申请;社会人员直接到教师管理科申请。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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