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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方定位 建立和谐的物业管理秩序
日期:2006-8-7 18:29:37 发送:发送给好友

        物业管理是一项持续时间长、牵涉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综合性活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政府四方对物业管理的实施均有着深远的影响,对建立和谐的物业管理秩序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我市的物业管理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开发建设单位自建自管,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三者之间关系难以协调,一方面开发建设单位基本上是贴本经营前期物业管理,但为了有利于房屋销售不得不继续背上沉重的包袱;另一方面业主感觉物业管理企业受开发建设单位操纵,没有很好地维护业主权益,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对物业管理企业存在抵触情绪;物业管理企业则处在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夹缝中,举步维艰,难以生存,加上管理人员未经过正规的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也受到业主的质疑。诸多因素造成住宅小区遗留隐患较多,有的业主甚至采取某些过激手段,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市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如何解决好上述矛盾,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三方共嬴、和谐相处的局面,来促进我市物业管理的平稳发展,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一是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正规的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管理企业平等参与竞争,保证业主得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创造条件;二是在开发建设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需要,同时要履行好拟定业主临时公约、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义务,为后期物业管理打好基础;三是要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物业的承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物业管理必不可少的资料,以及做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等工作。

2、作为业主,在购房时不光要考虑房屋的价格、地理位置、质量和造型,更要考虑开发建设单位有没有好的物业管理理念,是不是有正规的物业企业在对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并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承诺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在住宅小区完成竣工验收业主入住后,要选好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了解和反映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自觉履行《业主公约》等。

3、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的前期阶段,要做好前期介入,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和要求,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树立为业主服务的思想,按合同和标准搞好服务,并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4、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知程度,引导业主合理消费,协助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达到住宅小区自我管理的目的,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实行监督和控管。

       形成健康、和谐、有序的物业管理秩序,政府、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作用“一个都不能少”,各方应当在明确自身定位的基础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使物业管理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为建设我们的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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