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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服务指南
日期:2006-8-5 17:39:11 发送:发送给好友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维修资金缴纳比例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商品房出售时,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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