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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
日期:2006-8-7 23:34:08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申报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

二、申报材料
   (一) 呈报材料目录;
   (二)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三) 申请书;
   (四)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五) 律师事务所章程;
   (六) 开办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
   (七)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 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 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 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 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 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8、个人简历。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由县级司法局或直接(限于设立市直律师事务所,下同)向地市级司法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司法厅。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的领取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律师管理部门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前来领取表格。

五、申报材料规格:
   申报材料所用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纸,对不符合规格的纸张应进行装裱,报送的材料必须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逐页编码,排列整齐。申报材料应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其他两份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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