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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投诉办法
日期:2006-8-7 23:34:09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投诉范围:

(一)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而不予受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四)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公证处标志
  (六)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的;
(七)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
投诉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受诉机关是指所在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
三、受诉机关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受诉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委托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月内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一时无法查清的,应在规定限期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四、受诉机关处理投诉案件时,必须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

五、受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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