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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日期:2006-8-5 15:17:39 发送:发送给好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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