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生活服务>>生儿育女>>政策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日期:2006-8-5 15:17:40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新闻共9页,当前在第8页  1  2  3  4  5  6  7  8  9  

相关评论
我来说两句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热点图片
热门新闻
Hot~
最新新闻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1-2005 仙桃市网络新闻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5026946号
Email:Info
版权为 中国仙桃网 www.cnxiantao.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仙桃市委宣传部 仙桃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主办:仙桃市网络新闻中心
地址:仙桃市广播电视中心14楼1401室
新闻热线:0728-3227550
广告热线:0728-3227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