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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政业务材料要求及审批流程
日期:2006-8-5 15:17:26 发送:发送给好友
6、变更民族:
⑴本人申请;
⑵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复文件;
⑶申请人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
⑷警长签字、所长签字、户政科签字。
7、刑释人员回原籍:
⑴本人申请;
⑵接收单位证明;
⑶刑满释放证明;
⑷申请人填写户口审批表;
⑸警长签字、所长签字、户政科签字。
8、出生登记:
⑴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书》;
⑵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⑶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⑷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非婚生婴儿免此项);
⑸婴儿父或母常住户口所在单位证明。
9、新生随父落户(略)按省厅文件执行。
10、户口分户、并户、立户:
⑴户主申请;
⑵单位证明;
⑶十八岁以下不能单独立户。
11、公民出国(境)定居入籍注销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公民出国(境)定居入籍证凭省公安厅注销户口通知,收缴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剪角后还给持证人。回国(入境)定居证恢复户口或入户,凭市局出入境管理科收缴定居证的证明,省厅批准定居通知书,入户单位(居委会)证明,入户人申请书,本人填写审批表,警长、所长签字,户政科、局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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