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
日期:2006-8-5 15:17:26 发送:发送给好友
镇(办)计生办或者市人口计生委在成年育龄人口提出办理《婚育证明》的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制并核发《婚育证明》;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能办理《婚育证明》的理由。实行免费发放《婚育证明》。
(3)查验
成年育龄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并加盖查验机关印章。
(4)发放临时《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对于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督促其按照鄂计生委[2000]94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经多次催办后未办者,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其证在仙桃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4个月。现居住地将为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的情况,在一周内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有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5)现居住地发放《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发放《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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