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
日期:2006-8-5 15:17:26 发送:发送给好友
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30日内,由政策法规科审核材料、组织考核后提出初审意见。
④决定。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将相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通知镇(办)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市人口计生委应组织调查核实。
⑤送达。市人口计生委通知镇(办)计生办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
(2)认为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经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医学鉴定。经鉴定确认为病残儿,并且符合再生育指导原则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生育证》。
(3)《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铜印后方或生效。
(4)当事人对发证机关不发证或逾期不作为审批决定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镇(办)计生服务站应定期对持证妇女免费进行孕情检查。
(6)遗失《生育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7)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违法生育的,按《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①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②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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