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马直和又去了广东打工,刘丽难以照顾两个孩子,便又回南宁与吴坚生活。两个月不见孩子,吴坚备感孩子在他心中的分量,于是又带上孩子和刘丽到照相馆照了一张“全家福”。
刘丽想起了丈夫的嘱咐,向吴坚讨要房子。吴坚一直没对她提这事,她只有自己开口问吴坚,要求兑现当初答应的买套房子的承诺。没想到吴坚一口否认了。刘丽十分气愤,表示不把孩子给他了。两人争吵起来。一番争夺,最终吴坚抢过孩子,坐上车一溜烟走了。
刘丽急忙打电话向丈夫求救。不给房子,还要抢走孩子,还有没有天理了?愤怒的马直和从广东赶回来,也顾不得保守“秘密”了,叫上两个亲戚,直奔吴坚家。吴坚早有准备,也叫来一大帮亲友助阵,马直和一方寡不敌众,反被围攻。
争子
房子未得,孩子又丢了,刘丽、马直和夫妇咽不下这口气。2008年2月27日,夫妻俩一纸诉状递上法院,向吴坚讨要马大洋的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审理法官感到此案颇为棘手。因为以往因婚外生子引起的官司中,要么孩子的父亲单身,要么孩子的母亲单身,而且孩子一生下来就只跟一方生活,判决孩子跟谁生活容易断定;这类官司中,“争子”的情况也几乎没有,基本上都是带着孩子的一方向对方讨要抚养费。像此案各有家庭的两人同居生下孩子,并共同抚养了一段时间,之后双方分手,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这还是头一回遇到。
按照民事官司先调解的原则,办案法官召集双方家庭到法院进行协商。调解中,双方的观点都是不容置疑的一致,都表示要抚养孩子。刘丽说,吴坚当初承诺给她买房子,但一直没有兑现,是他“违约”在前,要怪就怪他自己不讲信用。她认为,孩子是她与吴坚两人生的,凭什么他一人独霸孩子,而且孩子现在还小,离不开她的哺育和照顾。
吴坚表示,他从来没对刘丽承诺过什么,当初两人有了感情才住在一起,生下孩子是两人感情的结晶,并不附带条件。他认为,他家抚养小孩的条件要比刘丽家好,孩子应由他抚养。
调解不成,法官只得宣布开庭审理。2008年3月16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这一天,在法官的要求下,吴坚将孩子抱来法庭。两个月不见儿子了,刘丽一眼看到孩子,激动得难以自抑,一把抱过孩子泣不成声。
法官开庭时表示,虽然吴坚和刘丽婚外生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也违反了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伤害了各自的配偶,也伤害了各自的子女,应受到社会的谴责。但孩子是无辜的,必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找一个妥善的处理办法,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
落空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刘丽对于孩子应由她抚养,只说了一个理由:“小孩年龄才一周岁,离不开母亲对他的哺育和照顾。我辛辛苦苦把孩子生下来,我有能力把孩子养大。”
吴坚则认为幼儿期的孩子归哪一方抚养,应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他向法庭提出了孩子归他抚养的9条理由:“我家的生活条件比原告好,有一栋二层半砖混结构楼房和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经营收入;我有大专文化水平;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孩子如果由原告抚养,原告的家庭成员和当地村民会给小孩子带来双重歧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9条理由中,吴坚对刘丽大加指责,说她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与他同居的动机是为了给她在南宁市买一幢楼房。并且,她多次虚构事实骗取自己的钱物,所以认为,刘丽这样的道德品质不适合担当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刘丽背着丈夫与自己非法生育孩子,证明了刘丽夫妻的关系已经存在问题,孩子由刘丽抚养,将进一步激化刘丽夫妻双方的矛盾。随着刘丽夫妻矛盾的恶化,孩子将成为刘丽夫妻关系恶化的牺牲品,危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提出了9条理由之后,吴坚表示,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条件比原告好,孩子应由自己抚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丽的代理人认为,并不是家庭条件好就能把孩子养好。孩子才12个月大,需要生母的细心照顾,这是谁也无法替代的。等孩子大了,如果他愿意跟哪一方,到时可以再协商,但目前必须由他的母亲抚养。
法庭审理后认为,该小孩现在还未满2周岁,年龄尚幼,其身心健康成长离不开母亲的哺育和抚养,而母方也不存在不适合跟孩子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告提出对小孩行使抚养权的要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孩不宜由原告抚养的情形,所以,被告提出的其对小孩抚养的条件比原告好而要求由其抚养小孩的辩称,证据不充分,也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008年4月27日,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生育的小孩由刘丽一家抚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