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生活服务>>劳动人事>>政策法规>>正文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日期:2006-8-5 15:32:59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6  7  

相关评论
我来说两句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热点图片
热门新闻
Hot~
最新新闻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1-2005 仙桃市网络新闻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5026946号
Email:Info
版权为 中国仙桃网 www.cnxiantao.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仙桃市委宣传部 仙桃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主办:仙桃市网络新闻中心
地址:仙桃市广播电视中心14楼1401室
新闻热线:0728-3227550
广告热线:0728-3227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