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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来源: 日期: 2006-8-8 20:57:00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
  /“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52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实施的《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和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边防检查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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