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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来源: 日期: 2006-8-8 20:55:25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三)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四)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
        (五)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二)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娱乐场所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所禁止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三)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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