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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来源: 日期: 2006-8-8 20:40:31 发送:发送给好友
 

    1、 适用范围
     除适用简易程序之外的,都需用一般程序。
   
    2、 操作流程:
(1) 出示证件依法检查。
(2) 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字。
(3) 依法保存或暂扣有关证据(证件),开具保存清单或待理
证。
(4) 制作调查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5) 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之陈述申辩权力。
(6) 当事人无异议或放弃权力的。
(7)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 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完毕。
(9) 制作结案报告材料归档。

    3、 案情复杂、证据不足,有待调查的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新闻媒介曝光的案件等,在适用一般程序时,按下列流程操作:
(1)举报、移送、曝光的案件(经核查案件归本部门管辖),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依法检查。
(2) 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签字。
(3) 制作立案建议书,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4) 执法人员可依法保存有关证据及暂扣车辆。
(5) 单位分管领导指定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
(6) 制作调查报告,报分管领导或办公会审定。
(7)制作违法行为通告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陈述申辩(符合听证的告知其听证)权力。
(8)不陈述或不要求听证的3日后给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9)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完毕。
(10)制作结案报告,材料归档。
交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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