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生活服务>>婚姻登记>>政策法规>>正文
婚姻登记条例
日期:2006-8-5 17:50:54 发送:发送给好友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本新闻共8页,当前在第6页  1  2  3  4  5  6  7  8  

相关评论
我来说两句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热点图片
热门新闻
Hot~
最新新闻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1-2005 仙桃市网络新闻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5026946号
Email:Info
版权为 中国仙桃网 www.cnxiantao.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仙桃市委宣传部 仙桃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主办:仙桃市网络新闻中心
地址:仙桃市广播电视中心14楼1401室
新闻热线:0728-3227550
广告热线:0728-3227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