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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登记
日期:2006-8-5 17:50:42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办理条件:

  1、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满二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养的。

  三、申报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不孕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

  6、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健康检查单(须做功能和两对半检查);

  8、证明人意见(两人以上),签字盖章;

  9、照片(单人的各一张,父母和子女的合影一张)。

  同时在登记前对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在地方性报纸上予以公告,查找生父母,期限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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