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
日期:2006-8-5 17:50:42 发送:发送给好友
办事程序:政策咨询—当事人递交有关证件证明—受理—核准—当事人领取收养证
申报材抖:
送养人:
一、送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送养人如社会福利机构)
(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二)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
(三)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孤儿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意见;
(五)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送养孤儿或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危害可能的儿童(送养人为孤儿或类似儿童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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