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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日期:2006-8-5 17:50:42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办理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

  二、申报资料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

  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

  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

  3、有效身份证件:

  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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