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政策咨询当事人递交有关证件证明受理 - 核准 - 双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书
申报材料:
中国公民: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档案所在地(所在工作单位、居委会、人才交流中心等),农村村委会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婚姻状况证明(此证明出具后三个月内有效);
三、离婚再婚的还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离婚调解书。
台湾居民: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地方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和经过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由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出具的确认本人婚姻状况公证书业经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根据〈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该协会的上述公证书的副本核对证明;
四、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一、二、三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五、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一、二、三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六、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一、二、三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七、离婚再婚的须同时提交离婚证件:
l、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2、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八、丧偶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注.证件翻译由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社翻译。
双方当事人:
l、需提交苏州市妇幼保健院签署••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各交三张底色相同、头像大小相同的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登记、取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