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设立登记(项目)办事须知
日期:2006-8-7 18:03:23 发送:发送给好友
办理事项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项目)办事须知 |
办事程序 | 发表格→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受理→审查→核准→发放营业执照→交登记资料到辖地工商所(分局)备案 |
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④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加盖行政印章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⑥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⑦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②委托书;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⑦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⑧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承诺时限 | 1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收费标准 | 1、登记费:24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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