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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登记(项目)办事须知
日期:2006-8-7 18:03:23 发送:发送给好友

 

办理事项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项目)办事须知

办事程序

发表格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受理审查核准发放营业执照交登记资料到辖地工商所(分局)备案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1
、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加盖行政印章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登记申请书;

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承诺时限

1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

1、登记费:240元/户
2
、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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