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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项目)办事须知
日期:2006-8-7 18:03:24 发送:发送给好友

 

办理事项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项目)办事须知

办事程序

申报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受理审查核准发放营业执照交登记资料到辖地工商所(分局)备案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委托代理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提交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约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承诺时限

1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

1、登记费:240元/户,
2
、副本10/份;
2
、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10元。
3
、会费收取标准依据省民政厅鄂民政法[2003]87号按企业规模大小每年300-2000元收取。(如会员自愿多交需经会员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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