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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程序
日期:2006-8-5 17:42:08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接待人应认真听取求援对象的陈述,做好笔录。

二、接待人应严格审查求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相关案情资料。需要对求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案情进行调查、核实的,需报经主任同意,分管局长批准,方可进行。

三、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书面报经主任同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给予援助决定。

四、对于符合援助条件,拒不给予援助决定或未经调查核实擅自给予援助决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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