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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案件检查督办制度
日期:2006-8-5 17:42:08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一、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承办援助案件时,应与市法律援助中心保持联系,就有关援助事项及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备有专人就援助案件进展情况向承办人问询,以便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动态。

二、市法律援助中心视援助案件复杂程度,案件难易情况,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应派专人参加旁听,以掌握承办人对案件的熟悉准备情况。

三、市法律援助中心应有专人与受援人保持联系,以了解承办人在承办援助案件时,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之行为。

四、对于受援人反馈的承办人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之行为,经查证核实,市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局有关科室给予承办人惩戒处分。

 

                                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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