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占有产权、变动产权、注解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
请提交以下材料:
1、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不需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不需提供);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不需提供);
7、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不需提供);
9、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10、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11、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每户80元
(二)、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
请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