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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日期:2006-8-7 18:23:31 发送:发送给好友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 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参加 《测绘资质证书》 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 由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业务范围直至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地图的, 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r1贵令停止编制或者销售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30O 元以上10O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鬲]本或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副本残缺不全又拒不改正的测绘单位,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停止提供测绘成杲。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擅自重复测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 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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