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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日期:2006-8-7 18:23:31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便其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按规定程序向省、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井支付拆建费用 。
第三十九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前,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手续后, 持测绘作业证件使用,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四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工作, 维修周期为 5 年。 各有关部门设置的专用测量标志的维修经费, 由各部门解决; 其他测量标志的维修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法律、 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 可并处 20O0 无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复制 、 转让、 转供或者对外发布 (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基础测绘成果)的;
  (二)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或者超过已登记测绘项目工作量施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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