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日期:2006-8-7 18:23:31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 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
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测绘成果的公开、利用和保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测绘成果的公开、利用和保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测量标志是指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 觇标以及其他标记。 具体包括建设在地上、 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等级的三角点 、 基线点、 军用控制点 、 重力点、 天文点 、 水准,全球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 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用于地形测量、 工程测量、 变形测量以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监管工作;各镇 (办、 场、 园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保护管理自己设置的专用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设立明显标记。 设立单位应委托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按规定办理委托保管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 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 配合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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