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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日期:2006-8-7 18:23:31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最终完成的可供使用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除应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目录或副本外,必须按测绘成杲管理权限,于每年6 月底以前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和公布上年度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一)天文测量、 大地测量、 卫星大地测量、 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 (一式一份);          (二)航空、 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目录 ( 一式一份) ;
  (三)地形图 、 普通地图、 地籍图 、 行政区划界线图和其他重要专题地图 目录 (一式一份) ;
  (四)正式印制的地形图 、 普通地图和其他重要专题地图副本 (一式两份) ;
  (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一式两份) 。外地测绘单位和军队测绘单位承担本市测绘任务形成的测绘成果, 由委托单位按上述规定汇交目录或副本。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给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 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杲的目录或副本。 困故推迟汇交的,应说明理白 。
第三十一条 需要使用本市测绘成果的单位, 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需要使用由省测给局提供的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公函》手续,然后持该函到省测绘局办理。 同时应按密级资料归档管理,随时接受省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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