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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日期:2006-8-7 18:23:31 发送:发送给好友
  (五)无政治性错误的印刷原图 (或悬挂的编绘原图 ) 。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当场核发 《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或 《湖北省地图准印证》 。
第二十三条 承担测绘任务并领取 《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或 《湖北省地图准印证》 的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省财政、 物价部r1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
第三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凭《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向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索取与该项测绘任务有关的资料,使用测区的测量标志和要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凭 《湖北省地图准印证》 向出版机构申请地图版号。
第二十六条 市外测绘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 应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项目 , 应使用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固实际情况需要可设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要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并报市测绘行 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测绘成果是指在本市陆地、 水域、 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 大地测量、 卫星大地测量、 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 (包括地形图、 普通地图 、 地籍图、 行政区、划界线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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