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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日期:2006-8-7 18:23:31 发送:发送给好友
  (九)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市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的, 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村料的, 应当受理其申请。 如不予受理, 必须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集中上报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 30 日 内 , 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 《测给资质证书》 ,并提交原 《测绘资质证书》 和有关的变更文件, 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持有效期内 《测绘资质证书》 的单位必须接受年度检验。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 丙、 丁级 《测绘资质证书》 持证单位的年度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涂改、 转借或者转让 《测绘资质证书》 。
第二节 测绘作业证管理
第十六条 测绘外业作业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以下简称测绘人员 ) 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
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r1的委托,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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