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日期:2006-8-7 18:23:31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 必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 必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管理
第一节 测绘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分为 甲 、 乙 、 丙、 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转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乙 、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乙 、 丙、 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村料:
(一)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 《测绘资质申请表》 一式四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 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任用或聘用文件、合同 、毕业证书 、身份证;
(五)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 单位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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