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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规定
日期:2006-8-7 18:23:30 发送:发送给好友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志,维护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市规划局通过下列方式接受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一)项目申请阶段的公众座谈会。项目申请阶段的公众座谈会,是一种自愿性行为,主要是将拟建项目与利害关系人的矛盾解决在申请之前。项目咨询阶段的公众座谈会,应在有资质的规划技术咨询单位的指导下,由建设项目申请人申请规划咨询机构召开,项目属地规划管理所派员2人以上参加并见证公众座谈会的真实性。
(二)行政许可决定前的批前公示。公示,是听证公告的一种形式。听证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市规划局对拟许可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在依法履行听证告知义务的同时,对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予以公示。
(三)行政许可公示。是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社会公众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市规划局对已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形式分现场挂牌公示,或在新闻媒介、互联网上登载(播放)公示。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城市规划类)方案公示的内容,在报批前,由局总工办会同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按要求确定;在报经批准后,由编制科确定。
需通过新闻媒介或在适当现场发布的,由总工办负责组织发布;需通过互联网站发布的,由总工办交局信息中心发布。
批前公示的期限为20天;批后公示的期限,在现场设置公示栏的,为30天;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为规划的有效期。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方案批前、批后的公示内容,由总工办确定。
需在项目所在地设置公示栏发布的,由市规划局总工办移交项目所在辖区规划管理所监督实施;需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由市规划局信息中心负责。
批前公示期限为7天;批后公示期限,至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止。
第五条  市政工程项目,只作规划方案的公示。其公示内容由建设管理科确定,并督促有关建设单位落实。 第六条  市规划局发布的审查、许可决定公示,其公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公示承办单位负责。
(一)有关论证会、听证会的意见,由会议的书记员记录,并整理上报承办单位。
(二)电子信箱、互联网上的意见,以及公众通过意见箱、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发表的意见,由项目公示承办单位收集、填写意见征集登记表,整理后填写《公众意见呈报表》上报。
(三)公众座谈会形成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意见书》,应作为项目审批的附件之一。   
第七条  通过各种形式所收集的公众意见,均应报局领导审核。审核认可的意见,应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规范的意见,审定公示承办单位应对相关公众予以书面说明。
第八条  市规划局咨询中心在向建设单位交付审查公示资料的同时,必须将相关资料转交公示承办单位。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设置审查公示栏(或悬挂批前公示牌)的,视为违法行为,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不予行政许可。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设置许可决定公示栏(或悬挂批后公示牌)的,市规划局不得为其放线,已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即使完工的,也不得为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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