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土地资产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和开发城市土地资产,确保我市国有土地实行“统一收购、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的通知》、《仙桃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在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城投公司为相关责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具体承办单位。
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土资办)负责管理、协调、督查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城市土地资产经营。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资产经营工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四条 根据仙政发[2003]34号文件规定,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征购的土地,按以下流程办理申报、审批、出让手续: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用地申请人向市土资办提出经营性土地使用申请;
(二)市土资办报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签发《经营性用地通知书》;
(三)市土地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四)市规划局凭《经营性用地通知书》和《建设用地选址申请函》发放《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收购、征购相关手续;
(六)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七)经批准的土地全部进入市土地储备中心;
(八)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需求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建设用地通知书》;
(九)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通知书》拟定经营性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士资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全部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十)市建委、规划、国土部门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为土地受让者分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副本、《规划工程许可证》副本等证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房屋产权证》;属于商品房开发的,市国土资源局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办理《共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而需要将土地用途改变为住宅 (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建房)、商业 (含商场、商店、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市场)、旅游业(含宾馆、酒店)、娱乐业、金融业用地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作为用地申请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使用申请;
(二)市规划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用地项目报市土资办;
(三)市土资办报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签发《经营性用地通知书》;
(四)市国土资源局凭《经营性用地通知书》办理土地用途改变审批手续,收缴土地出让金,签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五)市规划局凭《建设用地通知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市建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七)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已进入储备库的建设用地,用于非经营性项目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依照上述有关流程操作。
第三章 资金聚集与运作
第七条 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的收入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取,缴存财政专户。各部门的规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填报分流清单,经市土资办、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到各主管部门。房产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费和其它中介机构的服务费、工本费,由土地受让方直接缴纳。相关部门代收代缴的其它土地收入中属于各部门的规费,由市财政局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核拨到各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用于工业的土地的有偿出让,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进行,土地收入主要用于:
(一)依法补偿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
(二)土地开发成本;
(三)上缴省国土资源厅报批费用。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成交后,从土地总成交额中分解补偿费、税收和部门规费,包括土地收购、征购补偿费,上缴省国土资源厅报批费用,上缴的有关税收,土地出让金(其中办事处1万元左右),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开发费、业务费和还贷利息(分别占总成交额的0.5%、1%和0.42%),城市建设配套费,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和土资办工作经费(分别占总成交额的3%、3%和0.5%)。市财政局按仙发[2000]10号文件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划转至市城投公司在市农业银行开设的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作为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兜底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土地资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资办责令改正:
(一)违反工作流程,超前审批的;
(二)前置条件不合格而审查批准的;
(三)变相改变土地用途、扩大面积的;
(四)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提前确定用地对象的。
第十一条 土地资产经营责任单位、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市土资办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土地资产经营责任单位、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渎职、失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并按土地资产流失额的1 0%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无正当理由拖延缴纳或拒不缴纳赔偿金的,由市财政局直接从责任单位账户扣缴。 。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不按本操作规程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由市土资办督促责任单位严肃查处。土地使用者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市土资办协商市监察局立案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土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施行后,原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符蕊: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土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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